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言行,从严治教,为人师表。
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的全过程中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教学改革
第五条 教师应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教学实践中,积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需经过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教学工作。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导教学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实验课等)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实践一遍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教研室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本科毕业的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的有关辅助教学环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实践二遍以上,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教研室考核教学效果良好。个别师资紧缺的课程,因工作需要须提前开新课,应通过试讲确认基本具备开新课能力,并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对于外语、体育等课采用开课见习方式,即: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每堂的备课笔记,课前试讲,指导教师通过听课检查教学效果,保证见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开新课教师应对本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门课程的教材有深入的钻研,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
开新课的教师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系审定。
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校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经系主任推荐报教务处批准。
教师开设新课应做到,
(1)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教学日历、教材参考书等)。
(2)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3)经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或已开设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课堂教学
第九条 课堂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基本要求,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制定,经教研室审定报系核准后执行。如需更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必须经过教研室审定。
第十一条 备课,有条件的课程坚持教学小组集体备课制度,教师应了解所教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所授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明确重点和难点,了解学生学习的基础,先修课及后续课的教学情况。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和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还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叙述节奏适当,承上启下明显,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三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要纳入教学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
第十五条 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或有关部门反映。
课外辅导
第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安排辅导(原则上每上两节课应辅导一次),开课答疑和质疑,还要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要参加一定的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一般不得少于讲课学时的五分之一,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教学思想与意图,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通过辅导和答疑,要了解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向主讲教师反馈,至少每两周向主讲教师汇报情况一次。每次习题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作业要求
第十八条 每门课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课外作业,作业应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十九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至少批改1/3。教师应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抄袭的作业和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做,并做好教育工作。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和抄袭的作业超过布置作业的1/3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也应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成绩应以零分计。
实验实习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教学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应当吸取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经教研室考核符合教学要求,方可指导实验。实验前,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对学生进行正确操作与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实验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三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指导实习的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计划,报系审批。 ‘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审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指导学生收集各类所需资料,掌握实习进度。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实习日记、作业、报告的质量及表现,综合评定成绩。同时应做好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经系主任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常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多方面的协作,密切双方关系。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试验或测试方案制定和数据处理的能力、应用计算机处理的能力、撰文论证的能力,以及勇于改革创新的开拓能力。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尽可能面向社会、面向生产实际、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尽可能结合教师的科研课题及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选题。题目或内容应经教研室认真讨论,根据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需要,每年应更新三分之一以上,以保证选题先进、准确、合理和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指导学生或向学生作开题报告; -
(3)审批学生抉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及时检查设计(论文)进度情况;
(4)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资料,
(5)负责督促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6)每周至少临场指导五个单元。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答辩委员会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实事求是写出评语,要尊重答辩委员会的评分结果。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复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
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试应同时拟定出A、B卷(试卷题首应标明所占分数,并同时提交参*),由系随机抽取期末考试试卷,在试卷付印单上签注A(或B)卷,并加盖系公章后送教材科付印。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辅导,但不能为了考试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三十四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时间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制止。对作弊的学生应当明确作出结论,考试后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认真仔细评阅考卷。考试成绩评定要严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可信度。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单送学生所在系,由所在系公布考试成绩,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考后要认真做好考试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评阅后的考卷经密封后由教研室保管待查直到学生毕业为止。教学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再更动,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应以服从校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教研室应指派其它教师代课或安排补课,请假教师应填写调课、停课申请单,请假六节以下由系主任批准,请假连续六节以上应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或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指导实习、实验的教师不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第四十条 认真负责履行监考职责,阅卷评分不徇私情,按时送交考试成绩,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