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研究所教研室
工作条例
二00四年五月(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研究所、教研室的职责,发挥研究所、教研室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推动学院的教育改革、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是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基层组织,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学校行政领导根据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所制定的教育改革和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决议,结合学院学科的特点展开学校的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基本思路,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规划提出并实施教育改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书育人、科技开发、改善办学条件等的具体方案,结合聘任对上述各项工作进行科学管理。院教学管理中心协助院分管领导负责全院的教学管理、教学工作安排,教学评建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组织院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教研室是参与制定和具体实施校、学院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的基层单位。在学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围绕落实校、学院计划和各项决定开展工作。对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书育人等负有全面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所、教研室分门负责学院课程的开课任务,每学期负责委派本研究所、教研室合格的教师开课,在本学期结束前把下学期的开课任务书送学院审查批准。
第五条 督促本研究所、教研室教师执行《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教学管理条例》并检查执行的情况,协助学院教学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各类课程的开课计划和任务。
第六条 各研究所、教研室对向本院所开的每一门课提出并实施课程建设的计划,课程建设的内容有;
(1) 教学文件的(编制)管理和使用;
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授课计划,习题课大纲,考纲,试题集或试题库,期考试题A、B卷,专业课的实习计划,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评分细则,毕业论文及其评语等;
(2) 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3) 技能性课程培养能力的指标体系;
(4) 系列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实绩;
(5) 培养相对稳定的课程师资队伍。
第七条 承担 “专业方向”任务的研究所、教研室,要负责落实“专业方向”教学的工作,要求落实:
(1) “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授课计划和任课教师,其中主干课程要求联系实际。
(2) 建立并逐步完善实习基地。
(3) 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有确定的课题,课题内容须结合教师所开的课程、科研项目、实际课题。
第八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协助负责“专业方向”的教师制定毕业实际实习计划、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评分细则。并在教研室范围内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教研室要协助有关专业课程教师积极组织优秀毕业论文的发表。
第九条 各研究所、教研室每学期要开展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内容包括必要的观摩听课,教材教法的研究和讨论,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研究和分析,教书育人的情况和期中检查工作。观摩听课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互相听课每学期至少2次;研究所、教研室要在每个学期结合互相听课对每个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测评,抽检辅导教师辅导、跟班听课和批改作业的到位情况,听课要填写听课测评表;抽检工作要记录在档并把这些工作纳入每学期例行期中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院教学督导组下班听课的情况,要把听课意见及时通过院分管领导反馈给有关研究所、教研室或教师本人。
第十一条 新开课教师要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试讲,每次试讲要填写试讲情况表,每次试讲完毕要把试讲情况表交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严格考试管理工作,每门课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考纲为依据,兼顾覆盖面、难度率、试题份量,试题分A、B卷,考题由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或副所长、副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填写考题审查意见表,考后进行质量分析并把结果和考题、评分标准交教学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保证开出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实验,实验室的管理按《实验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科 研 工 作
第十四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认真科研工作。科研工作要以出成果出人才为准则,以出成果促出人才。
第十五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理顺、确定本研究所(室)主要的研究方向,协助组织队伍,制定计划,检查督促计划落实情况,每年要完成院下达到研究所、教研室发表论文数的指标,并把这项工作纳入期中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各研究方向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申报国家、省、和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国家三大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科协组织的优秀论文奖、省部级以上教材优秀奖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开展讨论班活动,积极支持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要以立项的形式积极开展以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思想、教材教法为内容的教学研究,要求四年内30%以上的教师至少参加一项教学研究,且15%以上的教师有教研成果。
第十九条 做好年终科研统计工作。统计项目有;
(1) 本年已发表或已出版的论文或书的题目、作者、刊物期号。
(2)本年已完成但未发表的论文题目及作者。
(3)本年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人员名单、地点和宣读论文的题目。
(4)本年人均发表论文数。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学风、教风建设,坚持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全面提高教师的总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物色本教研室重点培养的骨干教师,根据培养计划,结合定编聘任提出骨干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提高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和引进人才的方案。
第二十三条 每年六月最后两周到七月第一周内根据定编聘任的要求,对每个教师进行考核,考核要认真填写考核表并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 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配合党支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好政治学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配合党支部和共建小组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生活、婚姻、工作和学习情况。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受教师欢迎的集体活动。团结全研究所(室)教师,既要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又要创造宽松的环境,为群众送温暖。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教研室会同所在研究所(室)的党支部,以联席会的形式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教研室的重大工作,包括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实施本条例及校系下达的重要任务。联席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教研室对本单位的所有活动都要考勤并做好活动内容文字记录,教师缺席要注明原因。考勤表按月上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全面实施本条例,每学年对研究所、教研室进行评估,评估成绩分A、B、C及D四级。A级属于优秀,学院对获得优秀成绩的研究所、教研室正、副所长(主任)进行奖励。对其考核成绩加奖励分,其实绩将作为评选先进等光荣称号的依据。B级属于良好,本院对获得良好成绩的研究所、教研室正副所长(主任)进行奖励,全院表彰。C级属于合格。D级为不合格,本系对评估不合格的研究所(教研室)正副所长(主任)进行帮助,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并扣去当年的职务津贴。
附则: 工作计算办法。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