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教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福州大学关于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福大人〔2014〕158号)文件,现将本次开展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
(二) 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及范围
(一)2007年1月1日后新聘任的专任教师。
新聘任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从未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二)2007年1月1日前到校,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可直接予以认定。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学院审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校教务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二)考核
1.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专业或系的审查情况,确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并报送人事处审核。
(三)审批
1.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2.拟认定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各学院(单位)将每位申请人的《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份,《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20日前提交人事处师资科,表格电子版发送至rscwhs@fzu.edu.cn。
人事处联系人:吴红珊、陈育芳;联系电话:22865283
人事处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 福大人函[2014]158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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