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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1-08    浏览次数: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19日全体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福州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试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贯彻落实执行。

学院党委书记主管考勤工作,院办主任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各研究所(室)指定一人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具体考勤人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将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的出勤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记录,于下个月3日之前汇总后交院办,由院办于下个月5日之前将考勤情况汇总表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全院在职在编人员、聘用人员等全部纳入考勤管理对象范围,非教学人员实行每日考勤;教学人员实行按月、按课考勤(具体考勤办法请各研究所、室将细则报院办以便汇总后执行)。

一、考勤对象:

各单位除教师外各类人员(含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人员及专职科研人员)都必须进行考勤登记。

二、请假规定:

各类人员请假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单),由批准请假单位保存备查。

1、事假

一次性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期限要按日扣发工资。

事假一周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准假期单位销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事先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2、病假

病假需要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两天以下(含两天),经各研究所、室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超过三天的(含三天)要报学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由学院上报人事处批准并执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3、婚、丧假

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期者,要事先请假,报院分管领导批准。

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晚婚的,婚假15天。教职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需赴外地的,可根据路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自理。

4、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流产一般为14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不含寒、暑假在内)或180天。夫妻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剖腹产的可延假至15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正常上班期间,每天可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半年。

5、探亲假

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需报销路费的,请各单位注明是否已婚,探望什么人,持请假申请单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三、各种假期待遇

(一)病假

1、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

2、月累计超过15天,取消当月岗位津贴与校内津贴。

3、半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半月不满三个月者,不发半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第2款规定。

4、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第3款规定。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第4款规定。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同时执行第(一)条规定的第5款规定。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

7、女教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继续休息期间工资按工资总额(不含岗位津贴部分)90%发给,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不发。

8、对于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教职工,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不满一个半月的,岗位津贴照发;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病者,学院将上报学校以补助方式一次性发给一定比例的补助费。

(二)事假

1、月累计超过6天者,取消当月校内津贴。

2、月累计超过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津贴和岗位津贴。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日起,按日扣发工资。

4、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不发全年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二)条第2、3款规定;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两个月者,全年校内津贴减半,同时执行第(二)第规定的第2、3款规定。

(三)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经批准享受产假、婚假、探亲假的,假期期间的待遇与正常上班的教职工相同。

四、旷工处理

1、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迟到、早退累计四次算旷工一天。

2、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不发当月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3、半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以上,不发半年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4、年累计旷工达十天以上的,不发全年岗位津贴和校内津贴,同时执行第1条规定。

5、连续旷工3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达一周的,在停发当月工资的同时执行上述5条规定。

7、各类假期期满,都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其他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辞职、调动、出国申请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仍应坚持上班,若擅离工作岗位,则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聘人员不予办理停薪留职,先前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到达期限后,不再办理继续停薪留职。

3、全院大会的考勤由院办单列负责,每缺席一次从职工福利费中扣除50元,每学年累计缺席三次扣除全年福利费。病、事假必须事先向学院主管领导办好请假手续。

4、各单位领导、考勤负责人应认真考勤工作,并于每月3日之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之后向院办汇报,迟报两天的,扣发考勤负责人岗位津贴5 元;迟报三天以上的,扣发考勤负责人岗位津贴10元;一个月不报的,取消考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考勤工作搞得好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经费处理:

扣发的超期限病、事假工资由学院报人事处审核后领取扣款,由学院掌握使用。

以上规定自二届一次两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通知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二○○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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