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三期)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减轻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低收入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期)》,特制定《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三期)》(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活动项目
第一条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指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互助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三条 单位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职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
(一)职工数1000人以上的应达40%以上,500-1000人的应达50%以上,100-500人的应达60%以上,100人以下的应达70%以上。
(二)职工数在1000-5000人,参加数达到5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职工数在5000人以上,参加数达1000人的,不受参加比例限制。
第四条 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参加企事业互助活动女职工数的30%。
互助活动周期
第五条 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
互助金标准
第六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36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60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1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互助金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款;
(二)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
(三)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14个分账户,其中分12个县(市)区分账户、1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1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兜底金、风险调剂金、利息),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在提取5%全市风险调剂金后归入各分账户核算。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统一转账到职工个人账户。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
第九条 互助金、兜底金、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互助活动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上个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工资册或企业上个月发放工资花名册或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复印件);
(二)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可在福州市总工会“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zgh.org.cn下载中心—公共文档);
(三)填写《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一份,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可在福州市总工会“五月风”网站下载,网址同上),同时附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
(四)相关的缴款证明(现金存款单原件或转账凭证)。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参加互助活动手续。自2012年7月1日至下一期互助活动开始期间均可参加。为防止责任期中断,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在上期互助活动责任期满日前办理续缴手续,有效期顺延(提前续缴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补助待遇)。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13%给予补助。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申请多次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一)到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二)参加户籍地新农合的农民工,回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就医,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三)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有关(职工、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或新农合批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报备的。
第十三条 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10000元。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指: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十四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企事业职工医疗补助金进行分段计算,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医保费用总额,分别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以及暴发流行性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等手段骗取补助以及提供的互助活动材料不真实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福州市社会保障卡(福州市市民卡)或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医疗补助金的各类职工须分别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出院时在收费处打印)等原件。
2.参加福州市新农合的,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补偿审核单》等复印件,加盖“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3.回省内其他地市或外省户籍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复印件,加盖当地“新农合机构”确认章。
4.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医嘱单等原件。
5.因突发事件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或转外就医的,还须补充提供:基层工会证明、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转外就医审批书(或福州市医疗保险出具的可以享受市医疗保险的证明)和转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关证明、票据等。
6.补助金涉及跨期计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
(三)申请女职工特病补助金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医疗诊断、手术证明书)、入院记录。
第十八条 互助周期内回原籍地就医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由原参加单位在《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原参加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申请人在外地的,可以由原参加单位工会代为办理,可以不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九条 互助中心或办事处自收件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补助金。
第二十条 补助金申请应在出院后60天内提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应事先通过基层工会向互助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死亡的(属第十五条情形的除外),另外给予慰问金2000元。
1.如有发生住院费用的,可同时申请补助金及慰问金,申请时需补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材料;
2.无发生住院费用的,需提供《福州市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慰问)金申请审批表》、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申请者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已经注销,可以提供直系亲属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基层工会证明(证明是否为直系亲属)。
第二十二条 为增进了解,密切感情,更好地服务职工,对补助金超过10000元的职工可以采用上门慰问的方式发放补助。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团体申请表
2.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
3.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