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给与江信辉、李砚、林钊、张敏锋四位同学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0-08    浏览次数:

关于给与江信辉、李砚、林钊、张敏锋四位

同学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江信辉,男,学号030601104,06级信息计算科学与应用数学类(1)班学生;李砚,男,学号030601114,06级信息计算科学与应用数学类(1)班学生;张敏锋,男,学号030601116,06级信息计算科学与应用数学类(1)班学生;林钊,男,学号030502203,06级信息计算科学与应用数学类(2)班学生。以上四位同学于2008年9月累积旷课三次。

鉴于该生所犯的错误,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二条: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经研究决定,给予江信辉、李砚、林钊、张敏锋四位同学全院通报批评处分。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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