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重点实验室:
现将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闽科基〔2011〕40号)、“关于评选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的通知”( 闽科基〔201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闽科基〔20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和评选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情况调查表》于10月30日前送交校科技处,将《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推荐表》于11月30日前送交校科技处(新区行政北楼东312)。
联系人:阙璧君 联系电话:22865524
校科技处
2011.10.25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闽科基〔2011〕40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从1988年开始启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截至2010年底,全省拥有5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4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5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承担大量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为我省的企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一五”期间省级重点实验室为企业服务情况的调查统计,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项分析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主要内容
(一)重点实验室为企业解决产品研发问题
1.直接为企业提供新科技成果(产品、专利等);
2.将科研成果融入到企业新产品研发中(成果转化);
3.与企业共同申请发明专利,帮助企业开发、生产新产品。
(二)重点实验室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1.承接企业委托的课题,帮助、指导、委派实验室科技人员帮助企业搭建技术研发平台;
2.为企业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攻关;
3.与企业共同组织、策划、承担横向或纵向科技项目。
(三)重点实验室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1.实验室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对企业开放情况;
2.实验室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等;
3.为企业进行技术咨询、讲座、培训等;
4.面向企业开放课题。
二、填报要求
为更好地总结成效,我厅设制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情况调查表》(见附件),请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认真填报,如实反映实验室服务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调查表和撰写的材料报送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时盛英 电话:0591-87881579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
邮编:350003
附件下载:福建省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情况调查表
福建省科技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评选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的通知
闽科基〔2011〕41号
各依托单位、省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了进一步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服务福建发展的能力,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学研究,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决定对在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人员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所有已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被评为优秀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中成绩突出。
2、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连续两次达到良好以上。
3、依托单位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较大支持。
4、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三年以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8个月以上,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有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具有丰富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经验。
5、重点实验室在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引进和聚集方面成效显著,为福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要求的,可被评为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
2、至少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日常管理工作经验。
3、积极为重点实验室服务和参加省科技厅召开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会议,认真完成并准时上报重点实验室的各种材料。
4、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交流,主动上报各类通讯报道,年均上报通讯报道3篇以上。
三、评选办法
采用各重点实验室推荐与省科技厅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办法,研究确定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优秀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并以省科技厅发文形式进行表彰。
(一)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优秀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条件,由个人提出申请,重点实验室在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并经由依托单位审核上报省科技厅。各依托单位推荐的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由各依托单位进行推荐并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选并结合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和为福建发展所起的作用,研究确定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
(三)省科技厅向被评为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报送时间
请各依托单位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拟推荐的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时盛英 0591-87881579)。
附件下载:优秀重点实验室主任和重点实验室优秀工作人员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
闽科基〔2011〕42号
各省重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省部份实验室进行环境污染防治检查,公布了《关于开展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情况检查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闽环保废管〔2011〕13号),发现一些实验室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防止我省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出现类似方面的情况,特要求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科研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让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技人员了解并掌握《管理办法》中对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环境管理意识。
二、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省级重点实验室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同时要按要求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实验室环境安全。
三、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管理办法》颁发后新设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管理办法》颁发前已设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产生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置。
凡《通报》中涉及到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把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防治的整改报告于十月三十日前抄送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备案。其他具体实施请参照《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进行。
福建省科技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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