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对举办或承办国际(两岸)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根据福大外〔2008〕1号关于《福州大学外(台港澳)事工作管理试行条例》第六章规定,现重申如下,望遵照执行。
1、 国际(两岸)学术会议的举办或承办工作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协调管理。
2、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国际(两岸)学术会议应当提前两个月(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提前半年)将会议计划和来宾名单等书面报告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经我校审核后向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福建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举办或承办国际(两岸)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并取得同意我校举办或承办国际(两岸)学术会议的批复。
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负责,也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资助。
联 系 人:卢 伟
联系电话:22865233
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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