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5-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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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阅卷评分规范

1、 任课教师要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完成阅卷任务。

2、 统一考试的课程应统一评阅、统一评定成绩。

3、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签字笔。无论答案是否正确,均应做出明显的评阅标记,标记应清楚、规范,采用加分的方法评定。

4、 阅卷时应将每一大题的得分及每一小题的得分以正分形式标注在题首左上角,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在试卷第一页的记分栏内。

5、 阅卷结束后应复核,保证试卷批改和成绩统计准确无误。

6、 阅卷应依据参*或评分标准评分,合分要准确,不得随意给分,分数更改必须有阅卷教师签名,事后更改应注明更改日期。

7、 期末总成绩要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和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总成绩与卷面不符的要把评定总成绩的方案附在总成绩后面,不准随意对卷面成绩进行人为处理。确需调整的课程试卷,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确保公平、公正的调整方案,由阅卷教师提交书面报告,经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更改,并将报告附在试卷分析之后。

8、 重视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包括对试卷本身及学生成绩分析等内容,字数不得少于200字。

9、 个别异常试卷应有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将其附在试卷分析之后。

10、 教考分离课程试卷评阅须采用流水作业,应将各题阅卷教师及合分教师的姓名填写在试卷第一页的记分栏内。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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