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计算机科学(软件)学院关于监考工作的管理规定
监考是考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院的监考工作,保证各种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我院全体教学、科研、教辅人员和学生辅导员都负有参加监考的义务。教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监考的,递交书面监考减免申请,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安排监考。院、系领导参加巡考和检查,不安排监考。
二、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监考过程中必须遵循《福州大学监考人员职责》,做好监考的各项工作。
三、监考次数: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额定监考2次,教师本人(课程表中列出的教师,含助教)承担课程的考试属于课程教学任务的一部分,统计监考次数时,不计算在内。同理,课程采用上机考试的,不计算为教辅人员的监考次数。
四、对于一学期监考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教师,学院给予发放监考劳酬,一学期结算一次,由院教学办统一结算公布并发放。
五、教师接到监考任务,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参加监考或需要调换监考时间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得到批准后需办理有关书面手续方可生效,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监考引发教学事故的,追究原监考人员的责任。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软件)学院
2010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