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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2-11-04   作者:    点击:

根据《福州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校学生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以下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制度;

<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

< 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二、在计算机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本级处分,下同)处分。

三、查阅、储存含有色情、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制作、传播含有色情、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冒用他人名义行事,侵犯他人隐私或破坏网络系统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含学生宿舍)通过未经校网络中心安全监控的任何接入网上网者,没收其上网设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的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蓄意破坏联网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上网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收容)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对利用校园网从事上述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者,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并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有关校园网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六、本《规定》作为< <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建设单位:网络信息安全与计算机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