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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2-11-04   作者:    点击: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场所及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校园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150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凡提供上网的计算机,只能接入本校校园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并由校网络中心提供统一的网络出口。校内任何单位建立的网络机房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外连,更不能对外开放。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租用独立专线外连的,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二条 校园网是国家教育科研网的组成部分,是非营业性教学科研网络,对用户只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执行。

校园内禁止开办营业性网吧。

第三条 任何上网场所(机房)必须宽敞明亮、干净整洁,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明确公布开放时间,每天最晚应在22:50前,周末和节假日在24:00前关闭机房,以免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四条 各上网场所(机房)必须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明确制订安全管理员、技术员等所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上网者须知,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不但要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为师生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还要严格管理上网秩序、监管上网的内容。

第五条 校所有开放的上网场所或机房实行上网登记制度,只面对本校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开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限度对进修生、培训生及其他学员开放。上网者在上网场所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教工凭工作证、学生或学员一律凭学生证、学员证或办卡登记上网。

第六条 上网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禁止在机房内大声喧哗、讨论,影响他人;必须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水,以免发生危险。若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责其赔偿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上网者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十一条 上网场所工作人员对上网者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制止,并停止其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通信行管等上级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一律由学校保卫部门强行关闭,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部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将依情节轻重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单位:网络信息安全与计算机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