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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及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08   作者:    点击:

福大设[2008]8号

第一条 为了普及推广我校先进的实验技术成果,鼓励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实验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的内容及范围

凡我校在编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管理的有关人员完成的、符合申报范围、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实验技术成果均可申报。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应用;

2、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革;

3、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及计算机软件开发;

4、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建立与实践);

5、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6、其他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第三条评审条件

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工作应坚持实践标准,重视客观评价,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实验技术成果其硬件必须是有形产品,并已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纯软件方面的成果,须具备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运行报告、使用说明、用户意见等;

2、实验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等方面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且系统先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4、凡与实验教学或公共测试平台不相关的实验技术、仪器设备或软件开发等不属于本奖项所奖范围;

5、凡已正式获过奖的项目,不能再重复申请。

第四条评审程序

1、申报者填写《福州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书》,向所在院(所)提出申请。

2、经院(所)审查并推荐成果等级后,连同相关的技术资料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3、学校评审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听取答辩、讨论及投票表决等程序决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4、经主管校长审批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学校发文公布获奖项目。

5、如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应由专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答复意见。

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国内首创,在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成果特别突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获得校实验技术成果特等奖。

2、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水平,可获得校实验技术成果一等奖。

3、在省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水平,可获得校实验技术成果二等奖。

4、在校内同类技术中处于领先水平,可获得校实验技术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在实验教学中投入使用的时间开始(不含研究阶段的时间),到申报校实验技术成果奖的时间为止。

第七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准备的材料

1、经院(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福州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书》(含电子文档)。

2、申请一等奖以上的成果,须组织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由各院(所)组织。 鉴定委员会至少要由3名以上校内外相近专业专家(至少2名是校外专家)及实验室与设备处有关人员等组成,并作出成果鉴定意见和出具“福州大学实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组成员。

3、申请二、三等奖要有2名以上校内外相近专业专家作出的技术测试报告及出具“福州大学实验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4、研究报告(含设计图纸及程序清单)

5、公开发表的技术论文或技术报告,其中申报一等奖以上的成果须有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

6、使用效益证明

7、实物图片

8、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证明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

1、实验技术成果奖每二年评定一次。

2、实验技术成果奖金每年设控制额,由学校拨出专款,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专款专用。

3、奖励名额和奖金数额,按评审的实际情况而定。

4、对获实验技术成果奖的个人或团体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奖励可作为学校年度考核与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人之间的排序等问题,均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学校将不予评审,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严重失实,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收回其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建设单位:网络信息安全与计算机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