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多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切实地激励广大教职工参与各项工会活动的热情。根据《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职工结婚,院工会送慰问金1000元,其中双职工送慰问金2000元;女职工分娩,送慰问金500元,若其配偶也是本院职工则合计慰问1000元。
第二条 各重大节日组织教职工开展相关活动;组织春游、秋游、近郊一日游以及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含重阳节组织退休教职工活动、“三八节”组织女教工活动、“六一节”给教职工的小孩(年龄≤十四周岁)发放礼物等。
第三条 凡代表学院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教职工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获奖者应予以适当的绩效奖励。原则上,校级以上赛事的参赛者给予出场费150元/人(次或项),对于获奖的情况,依据不同等级转化成工会绩效分,并以150元/分体现在年终绩效中。对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工会活动参照校级工会活动适当下调标准计算绩效分。其中:
(1)凡参加校运动会的教职工获得名次的,按每分150元给予奖励(接力比赛按得分/2记录每人得分);
(2)凡参加篮球、气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对抗性比赛的按照上场次数记录出场次数计算出场费;
(3)凡参加学院最佳一节课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600元/450元/300元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学校青年教师最佳一节课竞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200元/900/600/300元奖励;
(4)凡代表学院或学校参加与工会口相关的省市级或国家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三等奖/其他奖的给予1500元/1200元/900元/600元的奖励;
(5)其他情况参照上述情形酌情计算绩效奖励。
第四条 凡发表有关工会工作的宣传报道或工运理论实践与研究相关的文章应给予适当奖励,其中被福大教工采用的给予每篇100元奖励;对于超过半幅版面的长篇报道给予每篇150元奖励;凡发表在正规报纸上的报道或正规CN刊号刊物上的文章,给予每篇300元奖励。
第五条 凡积极申报校级以上(含校级)基层工会工作立项项目的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其中提交工会立项申报的给予每项150元奖励,项目若获批再给予每项300元奖励,若项目结题获得优秀表彰的追加300元奖励。
第六条 每年元旦、春节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进行困难补助。重大节日慰问劳模、先进人物;慰问当年引进的专家、博士;慰问重病教职工、特困教职工等有关人员。学院的慰问金1000元/人.年。其中生活困难补助分两类:(第一类)生活特别困难、或身患重病的职工;(第二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职工或家庭主要成员身患重病致贫、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致困、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类中至少2个条件的原则上给予一年一次的补助。
第七条 教职工退休,学院应在其退休当年组织欢送会,送退休慰问金500元。对70-90周岁逢5、10年龄的教职工给予祝寿金300元,对于9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每年给予祝寿金300元。
第八条 教职工(含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学院党政工领导及时探望慰问,其中非重病不动手术的送慰问金500元,非重病动手术的给予慰问金800元,重病住院的给予慰问金1000元。以上慰问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九条 教职工(含退休职工)去世,送慰问金1000元(含花圈),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丧事。
第十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送慰问金500元(含花圈)。退休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或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岳父母或公婆去世,送慰问金200元(含花圈)。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自学院四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的福利与困难补助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解释权归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工会。
福州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工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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